沈阳农业大学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18/08/27    浏览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及中央、省委、市委,教科工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发展党员公示的对象为:拟于近期发展入党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第二条 发展入党对象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简历、申请入党时间、奖惩情况以及党支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大学生应包括各学期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和综合测评名次)等;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简历、奖惩情况以及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

公示中除上述内容外,还要公布公示的起止日期及受理意见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名称、联系人、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三条 发展入党对象公示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期限均为7天。发展入党对象的公示,要在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拟于近期发展入党的对象后、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拟于按期转正之后、党支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之前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公示的范围一般为被公示对象所在单位。

第五条 公示要使用校党委确定的统一格式,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填写和公布。意见的收集和对反映问题的调查,一般也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如有特殊情况,可由校党委指定党委有关部门负责。公示的公布方式要坚持针对性、实效性和有利于群众监督、便于群众参与的原则。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在必须采用公示栏公示的前提下,还可利用会议,校园网络等形式进行公示。

第六条 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程序分为七个步骤:

1.确定公示对象。由党总支(直属党支总)委员会根据党员年度发展计划或所属的党支部预备党员转正时间,研究确定不同时期所要公示的对象。

2.进行公示。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加盖党组织印章,采用一定的公布方式进行公示。

3.收集意见。受理意见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自公示之日起,利用意见箱、公示电话等,广泛收集和受理党员、群众意见。在公示期内,党员、群众均可通过电话、信函或来访等方式对公示对象的政治素质、现实表现、群众基础、廉洁自律等各方面的问题向受理意见的党组织反映。

4.调查核实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建立严格的公示登记制度,安排专人收集、登记、整理有关意见。公示期限结束5日内,由受理意见的党组织负责对党员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对署(报)真实单位、姓名的意见,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反馈给反映人;对没有反映实质性问题的匿名信件、电话等,可视情况酌情处理;对虽属匿名信件、电话,但提供有可靠线索和依据的问题应进行核实。受理意见的党组织对公示后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向校党委汇报,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派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和问题。

5.形成公示综合材料。公示综合材料包括的主要内容为:公示对象的自然情况、公示的时间和期限、收集到的意见,调查核实情况、处理意见等。

6.对公示对象做出相应的处理。根据收集的意见和调查核实结果,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做出相应的处理:

(1)对反映强烈且经查实确有严重问题的公示对象,是发展入党对象的,不再履行入党手续;是预备党员的,要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2)对经调查有一般问题的公示对象,是发展入党对象的,暂缓发展,继续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是预备党员的,经党支部大会讨论延长预备期。对虽有一些反映,但查无实据或查证不实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与公示对象进行一次专门的谈话,进一步加强教育;是发展对象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党委进行预审;是预备党员的,按规定程序讨论其转正。

(3)对无异议的公示对象,党支部要及时将发展对象有关材料按规定程序上报党委进行预审,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7.公布公示结果,做好材料归档。公示结果要在党支部审查新党员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上向全体党员予以公布。公示综合材料要存入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档案。

第七条 公示制是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对组织考核、党内监督的有效补充。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避免以公示制取代或忽略发展党员工作其它程序的做法,要把公示制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的一个新环节。

第八第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让群众了解、认识公示制,激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在公示制实施过程中,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第九条 要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好保密工作,严禁举报泄密和其他违纪事件发生,对违反纪律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第 对在公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党组织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偏听偏信,坚持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对公示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一条 本实施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